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队伍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职业技能认定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参与组织制订相关职业(工种)认定计划,开发认定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2.参与研究、开发、完善职业技能认定题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等操作技能考核认定方式、方法和手段;
3.参与组织职业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培训工作;
二、专家人员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2.身体健康,热心并能够保证有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命题、考评、督导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3.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年限应不低于3年。
5.具有国家、省或省级以上行业相关鉴定专家资格,及拥有国家、省、市首席技师、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享受政府津贴技能人才、技能型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技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选聘。
三、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2.由单位、行业推荐;
3.专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本人向我协会提出续聘申请,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四、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委员会活动资格、解除聘任等处理。
1.在考评、督导或其他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差,并被投诉查实的;
3.遇有配偶、直系血亲、师生(师徒)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未主动回避的;
4.接受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收受贿赂等被查实的;
5.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6.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各类培训及专家委员会相关活动的;
7.涉嫌刑事犯罪的;
8.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
1.专家自行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或相关职务的;
2.专家聘任期满,未续聘的;
3.专家年龄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专家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