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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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 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 考评人员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五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二)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最高职业技能等级为技师的除外),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5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持本职业考评员证卡且从事考评工作2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高权威。

(三)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

(四)符合并达到考评人员素质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考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考评人员职责:

(一)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参加考前考评例会,了解认定基本情况,熟悉所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的评价标准、规范和要求。

(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认真执行考评规定,按照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评分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三)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参评人员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并由考评组长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评价机构。

(五)按照实际操作考核标准要求独立评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试题、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考核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

(六)接受考核任务后,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考评题目,确定评分标准,明确各考评人员工作分工。

(七)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八)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停止或延长考核时间的建议。

(九)对本职业(工种)题库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十)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一)执行考评任务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

(十二)不断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本职业(工种)技术特别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评价业务水平。

第九条 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并指定考评组长。

第十条 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3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当次有争议的考评结果,每次考评结束当天收齐全部评分表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汇总考评情况报告,按要求封装签字,一并交评价机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时须佩戴考评员证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聘任及管理

第十二条选拔考评员时须由本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相关职业(工种)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由评价机构举办。

第十三条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模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不少于48学时(不含实习时间)。

第十四条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和考评技术。培训的重点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考评员需注册河南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http://116.255.142.113:8010/),完成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通用部分)课程。

第十五条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评价机构统一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聘用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聘。

第十七条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评价机构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应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指定考评组长,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在同一评价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应组织考评小组人员进行集训,使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评价工作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办法及评分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评价工作结束后,考评组长应对考评人员评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评价机构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档案。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履历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议表》、《聘任合同》、《年度个人考评工作小结》等。

第二十三条年终考评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考评员进行考评(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均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限期整改;对聘期内两个年度评议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取消考评员资格,同时将考评人员年度考核和处理结果抄送考评人员。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聘任期满,评价机构应对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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