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
3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
三、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
(二)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
(三)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四)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
(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六)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提出建议;
(八)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九)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十)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四、质量督导方式
(一)现场督导;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组织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五、申报质量督导人员资格,应按照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资格申报表》。评价机构聘任的质量督导员需注册河南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http://116.255.142.113:8010/),完成技能人才评价督导员培训课程。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六、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机构须派遣三名质量督导人员,组成质量督导组,负责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督导工作。
七、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 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八、质量督导组在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应在2日内向评价机构提交纸质质量督导报告并质量督导组全体成员签名。
九、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完成督导任务后,胸卡应交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部门。
十、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聘任的,评价机构对质量督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入督导员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续聘的主要依据。督导工作结束后,对参加督导工作的质量督导人员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确定。
十一、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评价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督导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认定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廉洁有关要求不当得利的;
(七)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取消督导资格的质量督导人员,撤回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删除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