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到位,应提前请假。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主要负责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在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题库开发整改等相关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应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廉洁公正、不得以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保密规定、徇私舞弊或长期不参加认定工作的已聘任专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如触犯法律法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