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质量督导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到位,应提前请假。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
三、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机构正常运行。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机构提交现场督考报告。
四、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质量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评价机构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干预实际考评工作。
五、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工作时,必须佩戴督导员胸卡,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程和考评纪律,保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的秘密。
六、质量督导员须秉公办事,如遇回避制度所规定情景须回避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