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告与报名
第四条 使用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http://hn.bjupi.com/)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实现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的日常业务受理、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备案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和报名时间、考区考点、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受理人员报名,考生以自愿为原则,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受理考生报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予受理。
第八条 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汇总报名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制定考试计划,录入考生信息,做好报名数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准备
第九条 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安排理论知识考试考场编排和实际操作考核计划。
第十条 编印并核发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
第十一条 制作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通知单。理论考场准备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布置、机考网络环境和保障要求等。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包括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要求等。
第十二条 考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组织考生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十三条 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试题须从题库中提取。
第十五条 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建立健全试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题库运行和试卷发放、回收等工作台帐;根据考试反馈情况,及时对题库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理论考试,以客观性试题为主。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阅卷评分守则,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和分装、工件准备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电子试卷信息、纸质试卷的运送、交接,制定严格保密措施和完整交接记录。
第五章 认定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考试、考核实际需要,按规定选派考评人员,配备监考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须佩带证卡上岗。考评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须出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考核期间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时,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 参照技能等级标准评分要求规范组织。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灵活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仿真系统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成绩检录与证书核发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将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按规定程序发布认定成绩,并将成绩导入监管平台,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监管平台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在监管平台一键式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发布证书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妥善保管,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每次评价结束后,及时在监管平台存档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交考评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