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财务管理,规范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结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和我校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认定工作,收取费用需根据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院部不得私设小金库。学校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及相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纳入全校预算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四、学校保障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所需经费,上缴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返还收入专项用于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足部分从学校的生均经费收入中弥补。
五、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使用及报销程序按现行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并纳入学校大账统一核算。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经费开支范围:
1.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的各种费用,支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费用。
2.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年审费用、办公及考评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办公考评软件的采购,考评员的培训、取证、考核等费用。
3.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所需的考务费、阅卷费、考评费等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材料消耗费用。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要的其他费用。
七、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