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科目成绩:
1、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3、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目成绩按作弊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的;
3、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4、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等信息的;
5、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6、同一考场试卷雷同的;
7、携带规定之外的资料、文具、通信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考试: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3、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5、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2、考试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的;
5、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故意损毁考试设备(函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故障、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7、其他影响而略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