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管理规定(暂定)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20-06-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毕业论文是函授教育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学生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努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由中国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指导组织开展,各教学点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的做好学生毕业论文撰写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毕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选题要求

第三条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选题要结合工作实际,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条课题的选择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基础上有所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造。

第五条选题可多样化,要与所学专业及工作实际相结合,可以为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理学、药物合成、药物临床应用等方面;可以为药品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可以为现代药房、企业管理、政府药监管理等方面。论文可为综述性或实验性论文,如为实验性论文,实验部分的内容应为学生亲手操作的结果,也可为工作实务性论文。

第四章 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各教学点主持毕业论文相关工作需是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指导教师应是相关专业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如教学点外人员指导毕业论文,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10人。

第七条对指导工作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题目的内容、要求、工作量等做到综合考量,并指导学生按规定填好毕业论文相关材料(附件1、附件2);

(二)指导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随时检查和掌握工作进度,并认真作好记录,对学生学术论文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三)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既要杜绝全程包办,也要杜绝放任自流。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八条学生申请论文答辩应在所属教学点指定场合。

第九条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协助下,积极认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应尊敬师长,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严谨求实的态度进行毕业论文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毕业论文要求

第十条作为毕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每位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名称;(2)目录;(3)中文摘要及关键词;(4)前言;(5)正文;(6)致谢;(7)参考文献。实验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综述性论文、工作实务性论文不少于5000字,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封面按统一格式(见附件3)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格式编排

一级标题:黑体3号

二级标题:黑体4号

三级标题:宋体4号

正文、关键词、摘要:宋体小4号,表题、图题:黑体小5号

参考文献:宋体小4号

第十二条页面设置: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单面使用,上下边距均为2.54cm,左右边距分别为2.70cm、2.00cm。行距用固定值25磅。页码为宋体5号底部居中,论文封面、封底,不编入页码,页眉格式为宋体五号,内容为“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文字居中。教学点和指导教师要对每一份毕业论文格式严格把关。

第七章 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毕业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周。

第十四条最后一学年的5月20日前各教学点确定毕业生指导教师和指导课题,并对指导教师资质和课题进行审核,同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校本部,同时要求学生开始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各教学点于最后一学年的9月20日前组织进行论文中期检查,查缺补漏,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第八章 答辩与成绩

第十六条毕业答辩

(一)答辩时,各教学点组成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组长要求具有高级职称;

(二)学生必须在答辩前两周将毕业论文按学校统一格式,统一封面要求,装订成册,交所在教学点班主任处,凡未提交毕业论文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三)答辩时,学生先将毕业论文的立题依据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结果等工作进行进行简要介绍,然后由答辩小组成员进行提问。答辩后,答辩小组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做好评语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成绩评定

答辩小组应根据学生论文水平和答辩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标准,实事求是,从严要求,防止随意性。成绩由答辩小组评定,取答辩组成员的平均分,计分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与评定等级关系如下,具体评分细节见(附件4):

得分

90~100

80~89

70~79

60~69

59以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其论文成绩不合格:

1、未提交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质量差,存在原则性错误者;

2、未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

4、凡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予授予学位,不合格者在一年内可以补交论文,申请答辩,由所在教学点审核同意后,方可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章 总结

第十八条各教学点在毕业毕业论文工作结束时,应及时进行总结,着重对质量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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