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沈药大学位字[2016]4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学术水平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良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方面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
(2)在学期间触犯刑律或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以上警告处分者;
(3)思想品行不好,经常违纪,屡教不改,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者。
2.学习成绩方面
(1)因学习成绩不及格留级者;
(2)重修课程四门次以上者(含四门次) ;
(3)在学期间所有考试和考查课程平均成绩不足75分者;
(4)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5)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者;
(6)出勤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第四条 学位课考试要求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所在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并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学位课程考试和补考安排在在校学习期间进行。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
根据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情况和学习成绩,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送交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注册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授予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教务处具体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4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后,原相关规定废除。
沈阳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