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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19-04-12   点击数:

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沈药大继教字[2016]1号)

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经审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由新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向指定的函授站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规定,经查证属实,由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开学后三周内,函授站将《新生录取审批表》及新生报到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学生注册时需按时缴纳学费,并预交教材费。教材费定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需认真填写学生登记表,其中姓名、年龄、籍贯等应与户口薄和身份证一致,不得互异。

二、考勤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上课、实验、考试、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学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授课学时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重新安排考试。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听课时,由本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数一学期累计超过50学时者,予以退学。

三、考试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参加各项教学环节。各门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考核成绩按百分制单独评定。毕业论文成绩按:优秀(100-85分)、良好(84-70分)、及格(69-60)、不及格(59分及以下)四级分制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外作业等环节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若其中有一环节缺二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函授生补考在下次面授期间进行,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试考核评价包括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可包括: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测验、作业、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在考试课中占总成绩的40%,在考查课中占60%。终结性评价考核方式可包括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在考试课中占总成绩的60%,在考查课中占40%。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函授生学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在考前向函授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获准缓考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四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该门课程考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门课程最多可随其他年级重考二次。每门重考课程只有一次考试机会,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

第十五条凡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在开课前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免修免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有疑问,可向函授站提出查卷申请,由任课教师进行核查。学生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三年。

四、升级、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累计有二门(含二门)课程以内经补考不及格者,准予正常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第一学期除外);一学年内累计补考、重考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以上两种情况都应予以留(降)级。学生留(降)级后,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的课程按原成绩记载。

若学生留(降)级后该函授站无后续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应在修业年限内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留(降)级的学生按其降至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完成所降至年级规定的教学计划。学生留(降)级每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学生填写留(降)级学籍变动表一式三份,经学校批准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门次按以下规定计算:

1、一门课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对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由县级医院诊断必须休学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函授站,经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二个月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并交验休学证明书、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原专业复学,若函授站已无原专业,该生可转入相近函授站、相近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因教学计划调整的原因造成与原年级教学计划不同者,应按复学后该年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未修的课程应在毕业前补修完。

六、退学、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有八门(含八门)以上者;

2、在学期间一门课程随其他年级考试二次仍不及格者;

3、留、降级累计二次者;

4、学生在修业期内,因病、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5、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学生犯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或自愿退学者;

7、一学期旷课(指面授学时)超过三分之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经本人申请,由函授站报学校审批;或由函授站写出报告,报学校审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及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在不改变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学生本人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按规定办理手续。不论学生转学(转出或转入)、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均须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学生在入学半年内或毕业前半年不得转学、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相转入。

七、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印制、辽宁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一门以上八门以下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者,按留级处理。毕业时留级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补齐不及格课程所需学费,成绩合格随下一年级毕业。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当年不允许毕业,必须安排同样学时补做,经答辩或评审成绩合格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中途退学并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出具所学成绩证明(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籍档案和表现,认真组织填写《沈阳药科大学成人毕业生登记表》。

八、其它

第三十三条 本学籍管理的其它事项按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沈阳药科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沈药大成字[2009]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沈阳药科大学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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